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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28 来源:盟安监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盟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制定全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和预测全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盟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指导协调全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汇集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四)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承办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五)协调、组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监管全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及具体发放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地区安全培训有关机构资格申报审查并负责监管。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分行业、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审验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及具体发放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承担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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