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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春季复产复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7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旗县市(区)安委办: 

  目前,全盟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大部分已复工复产。但还有为数不少的地采及中小型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近期将陆续提出复工复产备案申请。为进一步全面做好非煤矿山春季复工复产专项执法督查工作,强化源头管理,现将非煤矿山春季复产复工工作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春季复产复工,要按照《盟安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开复工复查验收及专项执法督查的通知》(锡安委办发[2017]5号)规定执行,严格把关,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二、非煤矿山春季复产复工,在《锡安委办发[2017]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自查自改自验和当地安监局(安委办)组织现场专项执法督查的基础上,同时,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7]5号)第一条:关于“各地区要加强企业复产复工的验收把关,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或被责令停产停工的企业复产复工,必须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对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及验收审查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要坚决严肃查处”的规定执行。 

  三、对已报备确认的长期停产、停建和停止坑探的非煤矿山企业或项目(工程),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及盟安监局关于停产、停建和停止坑探非煤矿山企业或项目(工程)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办理,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停产、停建和停止探矿期间安全稳定。其中,如确需复产复工的,请各地严格把关,务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理。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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