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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8 来源:盟安监局
 

 

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查处督办工作,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现将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9

 

锡林郭勒盟安监局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督办办法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查处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督办规定》(内安监执法字【2012316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投诉。

二、工作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对举报投诉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受理、查处督办、实名奖励、建档备案和规范管理。

三、查处督办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及其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受理程序

盟局执法监察支队为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和督办的职能部门,必要时相关科室予以配合。凡接到(访)群众举报投诉,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统一交监察支队具体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举报投诉的要详细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填写《事故举报电话(传真)记录》(附件1),及时《事故举报电话(传真)记录》及有关举报材料报告分管领导,按照领导指示进行查处和督办。

(二)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投诉,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做好接访笔录,详细填写《群众来访事宜记录》(附件2)。记录内容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举报事项基本情况、基本诉求等,注明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接访人员姓名等信息,并请来访人员签字确认上述事项。对于简单的、当场能给予答复的,可现场口头答复,来访人提出保密的,应当注意保密事项。

(三)接到群众来信、网络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举报投诉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监察支队,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四)局领导直接指定部门办理的,所指定的部门应将举报投诉材料及办理结果送监察支队统计备案。

五、立案查处

监察支队应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立案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填写《举报投诉事项立案调查审批表》(附件3),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可采取直接查处、交办下级安监部门查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或不予查处直接存档等方式办理,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涉及一般生产安全隐患及工伤事故(不包括死亡)案件,监察支队按照分管领导批示进行查处;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多次举报而无法妥善解决的案件、违法行为恶劣拒不整改的案件、性质情节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举报事项跨地区的案件、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提请局务会审定批准,牵头组成调查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如需报局务会审定的,提请局务会审定。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经审核批复,予以结案。

(二)交办下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办理。相关旗县市区安监局接到《举报事项交办单》(附件4),应指定具体部门或专人负责办理,在时限内完成核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盟监察支队审核,待审定同意后,予以结案。如需继续调查的,由监察支队提出补充调查内容的书面意见,交办理单位继续补充调查。办理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并上报审核。

(三)转交局内有关科室查处的,监察支队填写《举报事项转交单》(附件5),将举报投诉材料转交有关科室办理。有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在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如需报局务会审定的,提请局务会审定。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经审核批复,予以结案。有关材料送监察支队进行备案。

(四)按照盟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需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的案件,填写《举报事项移送单》(附件6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举报事项转交单》,告知有关举报事项。

(五)对重复举报已结案结果无误的、恶意诬告的、匿名举报内容明显不实的、或者其他没有查证必要等情况的举报投诉,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不予查处直接存档。

(六)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限的,办理单位应提出延期结案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调查工作敷衍拖沓,造成调查处理严重超过规定时限的,对办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七)办理单位在查处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核查结果。对举报人的回复,可采用电话告知、书面说明等形式,并做好记录。对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交的举报投诉,采用书面形式回复。对办理结果产生异议的,由办理单位负责解释。

六、督办

(一)监察支队应定期、不定期对全盟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二)督办重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案件、多次查处而无法解决的案件、重大安全隐患案件、影响恶劣的案件、逾期未办结的案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挂牌案件。具体督办事项为:

1、举报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内容是否属实;

2、案件事实调查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有无遗漏非法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

5、办案、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6、行政处罚是否按期执行到位;

7、是否按期结案、是否超期或久拖不办;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举报投诉督办的方式可采用现场查办督办、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听取汇报、查看调查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单位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查处进度,适时要求有关人员携带相关调查材料、有关证据,汇报查处情况,接受对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举报奖励

监察支队负责盟局举报投诉奖金的审核工作,举报投诉奖金的申领发放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金的申领发放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盟局负责发放其直接查处属实的举报投诉奖金;交办下级安监部门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的奖金发放工作,由办理部门负责。

(三)经调查属实、符合举报投诉现金奖励有关规定的,办理职能部门应填写《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领取审批表》(附件7),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局内财务制度进行发放。奖金数额超过2000元(含本数)的,应当提请局务会审核。

(四)监察支队负责告知举报人奖金领取有关事宜。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通过公告得知领奖信息的,自公告结束之日起,计算领奖日期。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领取奖金时,应认真核对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无误,并留有领取人亲笔签名后,发放奖金。

(六)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或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举报投诉不适用举报奖励。

八、统计归档

(一)监察支队负责全盟举报投诉的统计汇总及建档备案工作。

(二)各科室下级安监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办理单位应在查处结束5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报监察支队统计备案。

(三)举报投诉案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按年度成卷。档案材料包括:

1、案卷首页;

2、案卷目录;

3、举报事项受理记录和书面材料

4、立案审批表

5、举报批办查处及核查文件;

6、调查取证材料;

7、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8、举报奖金审批及签收表

9、其它有关材料;

10、卷宗封底。

(四)监察支队对办结的举报投诉汇总《举报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一览表》(附件8,报相关局领导审阅。

九、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故举报电话(传真)记录》

附件2:《群众来访事宜记录》

附件3《举报投诉事项立案调查审批表》

附件4:《举报事项交办单》

附件5:《举报事项转交单》

附件6:《举报事项移送单》

附件7:《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领取审批表

附件8举报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一览表》

 

 

 

 

 

 

 

 


附件1

事故举报电话(传真)记录

                             序号: 号

 

举报单位

 

举报人

 

举报类型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1.事故举报 □2.安全隐患

3.非法违法 □4.其他

举报单位/举报人地址

 

接待处室

 

接待人

 

接待时间

 

举 报 案 件 事 项

 

(包括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人与举报事件的关系、举报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信息等)

承办意见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2

群众来访事宜记录

                             序号: 号

 

来访人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举报类型

1.事故举报 □2.安全隐患

3.非法违法 □4.其他

来访事宜

 

接待处室

 

接待人

 

来访时间

 

 

访

 

 

(包括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人与举报事件的关系、举报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信息等)

曾向何部门反映情况及处理意见

 

 

 

 

初步处理意见

 

来访人

签字

 

 

 

 

 

  

接访人

签字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查处行政执法文书

举报投诉事项立案调查审批表

( )安监立〔    

案由:                                 

案件来源:                   时间:          

案件名称:                               

举报人:                    电话:             

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地址:                  邮编:          

 

案件基本情况:

 

 

 

 

 

 

受理人意见:

 

受理人(签名)                          

主办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名):    

  

分管局长意见:

 

 

 

 

审批人(签名):    

  

附件4

 

锡安监举报〔 〕 号

 

举报事项交办单

 

     安监局:

兹转去群众举报材料 件,请按下列第项办理:

1.供参阅。

2.请酌情处理。

3.请调查核实。

4.请核实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执法监察支队。……

5.请调查核实后,将结果直接向举报人(署名、址)答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信访举报材料

 

  

 

 

 

 

 

注:《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附件5

 

 

 

 

 

锡安监举报〔 〕 

 

举报事项转交单

 

      部门:

按照《锡盟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督办办法》,现将群众举报材料  件转交你部门办理,请于   日前将办理结果抄送执法监察支队。

   附:信访举报材料

 

   执法监察支队

转交人:            接收人:

 

 

 

   

 

注:《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附件6

 

 

 

 

 

 

锡安监举报〔 〕 号

 

举报事项移送单

 

      

兹转去群众举报材料1件,请酌情处理。请于   日前将办理结果抄告我局。

 

附:信访举报材料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 月 日

 

 

 

 

 

注:《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附件7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领取审批表

案件名称

 

立案文号

 

举报人姓名/举报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办理处室

 

结案时间

 

举报事项与查处结果

 

举报类型

1.事故举报  □2.安全隐患

3.非法违法  □4.其他

危害程度

 

建议奖励

金额

人民币(小写)¥       (大写)

 

 

 

 

监察支队

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监察支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核发奖励

金额

人民币(小写)¥       (大写)

领款人

(签名)

 

身份证号

(存复印件)

 

联系电话

 

 

 

附件8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一览表

 

案件名称

 

立案文号

 

举报方式

 

举报时间

 

立案时间

 

举报人姓名/举报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

 

结案时间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及办理人

 

领导批示

 

督办单位   及督办人

 

举报事项

 

 

核查及督办情况

 

行政处罚

 

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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