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安委会、盟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安委办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内安委办发【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行业部门和所有施工单位及隧道施工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此规定。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内安委办发〔2014〕96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隧道施工安全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有力措施,督促推动落实,严防隧道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把每一条规定严格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要对照九条规定,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宣传教育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事故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盟市安委办迅速将《通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所有施工单位及隧道施工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