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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旗县市(区)安监局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旗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盟及各旗县市(区)立项的,年开采量小于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下同)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下同)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委托旗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一、委托项目

盟行署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开采量小于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下同)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

二、实施办法

旗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对上述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批复;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表(“管理办法”附表11),竣工验收通过后,向盟安监局提交全部规定的材料,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严格组织实施上述委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审查标准,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盟安监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降低审查审批条件、把关不严走形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将在全盟范围通报批评并取消委托事项。情节严重的或导致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过程中,由于按上级规定不再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因此,要求做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报告的公司(以下简称“评价公司”),组织两名以上内部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出具符合“编写提纲”要求的专家内审意见。同时,评价公司要向当地安监局出具评价报告的备案文件。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必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结论性内容:一是报告编写是否符合《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二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所提出的安全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评价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必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性内容:一是报告编写是否符合《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二是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三是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隐患,以及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相符的问题,企业是否进行了整改及评价机构的复查情况,整改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将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盟局沟通解决。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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