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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来源:锡安监发〔2017〕237号

  

各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安监人事字[201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要把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为核心,切实强化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对未持证上岗人员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要继续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保证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安监人事字[2017]160号)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考培分离,严格亮证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分别办班培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对培训不到位要严肃追究有关培训机构责任。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扎实推进安全培训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三、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关于委托办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安监发〔2016〕184号)规定执行,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四、各旗县市(区)安监局和安全培训机构要摸清辖区企业底数,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性举措。 

  五、各培训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纸质考试试卷及答案3套,并于2017年11月28日前上报至锡盟安监局考务中心。 

  联系人:叶海林,电话:0479-8285770; 

  邮箱:1194190034@qq.com。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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